每日經濟新聞 2026-04-29 07:48:29
每經編輯|金冥羽
“你的崗位被AI取代了。”
隨著人工智能技術迅猛發(fā)展,“AI替崗”已從科幻想象變成現實場景。
4月28日,“杭州中院”官方公眾號公布了一起《技術變革背景下企業(yè)調崗應兼顧勞動者合法權益——某網訊科技公司與周某勞動爭議案》。
基本案情
周某在某網訊科技公司從事問句質檢崗位工作。工作期間,某網訊科技公司以周某從事的問句質檢項目受到AI技術沖擊、需對其所在項目進行優(yōu)化調整為由與周某協商調崗,將工資待遇由25000元/月降為15000元/月,因周某不接受薪資調整而協商未成,某網訊科技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。
周某申請仲裁,要求某網訊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。某網訊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,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(qū)人民法院。
裁判結果
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(qū)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周某所從事的問句質檢工作主要是對AI大模型與用戶交互所形成的答案進行正確性判定。
某網訊科技公司以周某所從事項目受到AI技術沖擊、AI替崗更具有成本優(yōu)勢為理由對周某進行調崗降薪,遭到周某拒絕后便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,但某網訊科技公司所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屬于裁撤業(yè)務、經營不善等消極情形,亦不符合“勞動合同無法履行”的法定條件,且其與周某協商過程中提供的新崗位與原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,不能認定為提供了合理的協商方案,因此,某網訊科技公司構成違法解除,對周某主張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。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“本案的爭議焦點,是AI影響是否構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?!背修k法官、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施國強說,該公司解約非因裁撤業(yè)務、經營不善、減少虧損等消極因素,而是以AI的成本優(yōu)勢為由,不屬于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”。
此外,“在解除合同前雙方是否公平地協商和溝通”,也是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聘的關鍵。施國強說,該公司為小周提供的新崗位待遇大幅下降,并非合理的協商方案。
因此,法院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,支持仲裁結果,判決其按2N標準支付小周賠償金。
典型意義
企業(yè)引入AI技術是為適應市場競爭而主動實施的技術革新,雖然此舉可能帶來崗位結構的調整,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現了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”之情形。
本案聚焦技術更新與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,明確人工智能技術的發(fā)展本應用于解放勞動、促進就業(yè)、造福民生,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承接技術變革進行更新轉型,但亦應顧及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。
如確因AI技術變革而需進行業(yè)務調整,企業(yè)可優(yōu)先考慮對勞動者進行培訓,提升其專業(yè)能力,使其適應更高一級、更加需要人工干預的崗位工作,從而實現解放勞動力、提升工作效率的雙贏結果;若企業(yè)需安排勞動者調整崗位,應先向勞動者提供合理調崗方案,積極協商,對因調崗增加的通勤、住宿等成本給予合理補償。
而勞動者亦應理解企業(yè)戰(zhàn)略發(fā)展需求,通過持續(xù)學習不斷更新和提升專業(yè)技能,主動適應人工智能技術變革,推動AI技術高效應用于生產實踐,促進形成個人職業(yè)成長與企業(yè)高效發(fā)展的雙贏局面。
編輯|金冥羽 杜波
校對|張錦河
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杭州中院、浙江日報、杭州交通9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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