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經濟新聞 2020-10-16 19:20:54
每經編輯|畢陸名
又見虛假合同騙貸大案,這次中招的是國有大銀行——農業(yè)銀行!
日前,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,據會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舒明祥按照羅某1(另案處理)、羅某2(另案處理)等人的安排,采取偽造虛假購銷合同等方式,累計詐騙農行會理縣支行貸款6300余萬元,至案發(fā)仍有3429萬元貸款未能歸還。最終,該案被告人舒某因犯騙取貸款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。

據刑事判決書顯示,被告人舒明祥,男,1984年9月15日出生,中專文化,四川省會理縣人,住四川省會理縣,因涉嫌犯有騙取貸款、票據承兌、金融票證罪,經會理縣公安局決定,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。
2015年,被告人舒明祥在會理縣晨鑫礦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管理工作,按照羅某1(另案處理)、羅某2(另案處理)等人的安排,從2015年至2017年主要從事辦理會理縣匯農農林產業(yè)發(fā)展有限責任公司,會理縣晨鑫礦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、會理縣鴻海運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國農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的手續(xù)和提供相關資料。
被告人舒明祥2015年在辦理1350萬元貸款手續(xù)過程中,按照羅某1等人的安排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權的情況下,代替抵押物所有權人候某簽名捺印,偽造《授權委托書》、《最高抵押合同》和《抵押承諾書》,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。
2015年3月13日,會理縣晨鑫礦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國農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1500萬元,期限三年。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羅某1等人的安排辦理了虛假的會理縣晨鑫礦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金天愛莎銅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、會理縣三力礦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提供給農行以證明貸款用途,騙取貸款。至案發(fā)時仍有貸款1289萬余元無法歸還。欠息42萬余元。
2015年3月16日,會理縣鴻海運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國農業(yè)銀行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貸款1500萬元,期限三年。在辦理貸款手續(xù)過程中,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羅某1、羅某2等人的安排辦理了會理縣鴻海運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元昌礦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、會理縣晨鑫礦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的虛假運輸合同,又向農行提供了證明貸款用途的會理縣鴻海運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果元康華汽修廠、會理縣鹿場鎮(zhèn)農機加油站的虛假合同,騙取貸款。至案發(fā)時仍有貸款1280萬余元無法歸還。欠息42萬余元。
被告人舒明祥在辦理2016年1090萬元貸款手續(xù)、2017年860萬元貸款手續(xù)過程中,按照羅某1等人的安排向中國農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縣支行提供了會理縣匯農農林產業(yè)發(fā)展有限責任公司與會理縣鑫鑫綜合開發(fā)公司復合肥廠、會理縣農業(yè)生產資料公司、會理縣鹿場鎮(zhèn)銅礦村、會理縣鹿場鎮(zhèn)明星村的虛假購銷合同以證明貸款用途,騙取貸款。至案發(fā)時仍有860萬元貸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無法歸還。
最終,舒明祥在公司實控人羅某1等人的指使下,采取偽造虛假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的方式“借新還舊”,累計從農行會理縣支行騙取貸款6300萬元,至案發(fā)仍有3429萬元貸款未能歸還。
令人疑惑的是,為何舒明祥僅憑幾份偽造的購銷合同就能通過銀行層層審批,拿到如此巨額貸款?銀行內部有沒有“內鬼”協(xié)助?
據刑事判決書顯示,據證人畢某的證言稱,我在匯農上班,匯農貸款的情況我完全不知情,我負責發(fā)貨,2013年到2017年這些金額巨大的合同都是虛假的,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,匯農銷售量和金額不可能有這些銷售合同。畢某稱,“我在匯農上班期間,2017年以前銀行沒有人來調查核實過,有可能是來了我曉不得,2017年4、5月份的時候,農行有人來看了一下工廠,大概就十多分鐘,照了相片就走了。2017年匯農已經完全停產了。”
不過,據證人蔣某的證言證實稱,銀行工作人員從來也沒核實過《購銷合同》的真實性和實際履行情況。蔣某稱,“我從2010年10月25日在鹿廠鎮(zhèn)明星村擔任書記,2017年3月25日匯農公司和,明星村簽訂的《購銷合同》我沒見過,怎么簽的我不清楚,合同也沒有實際履行過。明星村的章一直由文書王某1保管,銀行工作人員從來也沒核實過這一系列的《購銷合同》的真實性和實際履行情況,這份假合同之所以能在明星村蓋章都是因為唐某是村長,我們村上惹不起他們家的。”
值得一提的是,舒明祥的供述稱,2015年,匯農公司辦理貸款,羅某1安排我和董某跑,熟悉一下辦理貸款業(yè)務。匯農公司2016、2017年的貸款是我經辦的,主要是續(xù)貸。我負責按照銀行貸款需要的資料進行提供,比如貸款申請、購銷合同等。2016年貸了1090萬元,2017年是860萬元。后來我聽會計說還有860萬元沒有還。我和鑫鑫公司、農業(yè)生產公司、鹿廠鎮(zhèn)銅礦村、鹿廠鎮(zhèn)明星村都簽訂過證明貸款用途的購銷合同。這些合同是羅某1聯(lián)系好后我負責制作合同,基本上都是董某和我代表公司這邊簽字,再去找對方簽字。當時是為了貸款,這些合同是沒有履行的。
最終,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舒明祥在羅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中國農業(yè)銀行會理縣支行貸款,在辦理貸款過程中,偽造用于證明貸款用途的虛假購銷合同,在無抵押物擔保的情況下,貸款用于借新還舊,造成部分貸款逾期未歸還,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。故被告人舒明祥犯騙取貸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。
封面圖片來源:攝圖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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