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網 2018-12-01 17:15:10
北京市教委日前發(fā)布《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(暫行)》,進一步細化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場所條件、師資條件、教學內容等規(guī)定。標準提出,不得使用居民住宅、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,未經審批機關批準,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、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等。同時提出,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,建筑面積應大于300平方米;舉辦非學歷全日制高等教育的,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等。(新華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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